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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專區

地籍圖重測專區 [ 點選開新視窗看大圖 ]


目前各地政事務所現使用之地籍圖大部分係日治時期依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此種地籍圖因使用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嚴重而模糊不清,多數地區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又因經濟快速發展,土地分割頻繁,坵塊日益細分,以及天然地形變遷,人為界址移動,使得現在土地使用情形與地籍圖上所記載不盡相符;且原圖施測當時,因技術及設備等因素之所限,誤謬在所難免。及比例尺過小,還原於實地之能力差,據以複丈結果,每有前後結果不同之情形發生,實已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

因此政府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等種種需要,即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度的技術及正確可信的方法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面積等現況完全與地籍圖、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使圖、地、簿三者相符,以落實並健全地籍管理,充份保障人民合法產權。

「地籍圖重測」顧名思義、簡略而言,就是運用精密度更高之測量儀器,根據土地所有權人指認之土地四周範圍界址,測量每一界址點座標後,重新繪製新得地籍圖。


小圖示永康市地籍圖重測相關資訊



小圖示地籍圖重測問答集(Q&A)
1.地籍圖重測根據那些法令?
A:根據土地法第46條之1、之2、之3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2.地籍圖重測作業程序為何?
A: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測量人員則依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界址,應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位置、形狀、大小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果辦理重測成果公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繪製地籍圖。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5條規定,地籍圖重測之程序如下:1.劃定重測地區。2.地籍調查。3.地籍測量。4.成果檢查。5.異動整理及造冊。6.繪製公告圖。7.公告通知。8.異議處理。9.土地標示變更登記。10.複(繪)製地籍圖。
3.土地所有權人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時應如何辦理?
A:土地所有權人於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時,如與鄰地土地所有權人無界址爭議者,應會同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設立界標。
並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籍調查人員,並逐項認定調查表上記載之內容,確認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因故無法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到現場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到場指界或聯繫地籍調查人員另定期辦理。
同一重測區內有多筆土地,但通知不同日期、時間而無法配合到場指界者,可聯繫重測區辦公室擇期一併辦理。
4.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後,不到場指界時,地政機關之處理程序為何?
A: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
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另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為了確保自身權益,。請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5.不知土地界址位置,無法指界時,應如何處理?
A: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均到場,但不知土地界址位置,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辦理協助指界,並告知界址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
6.界址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A: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請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調處結果通知若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認界址。逾15日後如不提起訴訟者,依照調處結果辦理重測。
7.接獲重測結果通知書時,對於重測結果有疑問或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應如何處理?
A:地籍圖重測之結果以展覽方式公告30天,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時,如對重測結果有任何疑義,應在公告期間內攜帶地政機關所發之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等前往公告場所設置之重測結果公告閱覽處向承辦人員洽詢。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確實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先在公告閱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地政事務所安排複丈。異議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機關即辦理有關清冊更鄭,所繳複丈費予以退還。
8.重測區內的測量標(測量根據點、界址點)應該如何保護?
A:重測區內所設置的各種測量標(如塑膠樁,鐵樁、道路中心樁、界址樁、標石、水泥樁標旗等),是測量時所用的根據點,不可任意移動損毀,應妥善保護,如有移動或損毀者,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或責令賠償。
9.為何重測前後面積不一致?如果面積減少,是否有補償措施?
A:(一)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治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公差之配賦,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現象。
(二)地籍圖重測土坵塊界址,係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會同鄰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其面積僅屬界址範圍決定之事實。重測前後界址或有變更,但此或由於天然地形改變,人為界址移動,或由於測量儀器精度提高,或由於圖紙破損、伸縮等原因,均為不可避免之技術或自然因素,非政府或測量人員所能克服,土地所有權人依此實地管理,又經實地指界認可,自應視為其原有產權範圍,面積增減僅係依實地測量計算之結果所為之更正釐清,實質上對其原有土地產權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國、日本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尚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減少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與鄰地有界址重疊時,可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5號解釋,就溢繳之地價稅申請退稅(至多追溯至最近五年)。


小圖示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小圖示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事項:
1.設立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縣政府通知地籍調查時,應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會同四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

2.按指定日期到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或受委託人)應依照地籍調查通知書指定之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份證、印章,等,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知地政機關指派之地籍調查人員,再由調查人員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記錄於地籍調查表上。

3.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地籍調查表上相關欄位記載之內容是否確實?界址標示欄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否一致?土地所有權人應在地籍調查表上每一欄內逐項確實認定,如正確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4.重測結果通知、公告及異議處理: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30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因此,地籍圖重測之結果,地政機關應將有關重測成果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以展覽方式公告30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地政機關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申請換(註)書狀。

◎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46條之2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並繳納複丈費聲請異議複丈。如複丈結果無誤者,依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其有錯誤者,應更正有關簿冊圖卡後,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如地籍圖重測結果錯誤經更正者,其已繳之複丈費予以退還。

◎因此,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如收到地政機關重測結果之通知書時,請在公告期間內前往公告場所閱覽,如有異議應及時於公告期間提出,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小圖示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
1.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或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其後地籍調查、測量之依據。

2.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 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及地政事務所就爭議情形予以協調,如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

3.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 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1.鄰地界址;2.現使用人之指界;3.參照舊地籍圖;4.地方習慣。且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在重測結果公告後,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確保您自身權益,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之指界日期到場進行指界。

4.辦理地籍圖重測過程中,如對重測工作有任何疑義事項,可親至本所或電洽詢重測有關承辦人員,,本所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解答有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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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3660 最近更新: 20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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